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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拖欠社保费 要上“黑名单”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9-25 查阅:  双击滚动查看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力度。按照这一规定,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视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合理界定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对上述三类欠费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原则上可另案管理,但对其欠费,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围。 按照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欠费人所欠费款的性质,将欠费分为难以收回欠费(死欠)、可收回欠费。可收回欠费,按欠费时间长短分为陈欠、新欠,进行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人作为重点欠费人进行管理。对累计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或将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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