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现将文件内容摘登如下:
一、稳定化肥生产供应,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省内各化肥生产企业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大局为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克服部份原材料偏紧和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精心组织和发展生产,自觉控制出口,保证省内市场化肥供应。
二、严格审核生产成本,加强化肥价格监管
(一)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仍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中准价1500元/吨。
(二)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进销差率为3%,批零差率为4%。
三、切实做好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的价格违法行为,并选择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认真受理和严肃查处对化肥价格的举报案件。要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深入田间地头宣传国家化肥价格政策;在化肥经营企业开展争创“价格诚信”建设活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确保价格稳定。
四、认真执行淡储管理办法,做好化肥淡储工作
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区域内各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承储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各承储企业要认真调查和分析区域内供需情况,抓紧产销衔接,千方百计组织适销对路的优质货源,搞好资源整合、配置,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为春耕生产做好充分准备。
五、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价格自律
各化肥生产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肥价格的政策规定,不得突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化肥最高出厂限价,不得哄抬化肥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