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2008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和1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实施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野外生产用火须在阴雨天、远离林地处、防范措施落实、有人看守的前提下进行,事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等营林用火,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严格按实施方案用火。
禁火期内,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或其它一切用火。违反规定用火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入山管理。禁火期内,各级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实行严密的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把守检查措施,进入林区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防火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各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景区的旅游线路和景点要全部实行禁火管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规、基本知识、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火场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群众义务扑火队的培训和演练。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特别是落实林区乡(镇)、村组、农户、学校的森林防火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失火的要追究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六、乡(镇)政府、国有林场及其它森林经营单位要有值(带)班领导,保证随时处置火情。禁火期内,各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临战状态,集中管理。扑救森林火灾,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使用经过培训有扑火经验的青壮年,禁止动员老人、儿童、孕妇、中小学生、残疾人等扑救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