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算评估应坚持的原则:(一)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四)核查明显收入与民主评困相结合;(五)核查实际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
《办法》对家庭成员及收入的概念作了明确: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应分开核算家庭收入。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务工人员,不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办法》规定: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二)工资性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四)转移性收入;(五)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三)见义勇为奖金;(四)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六)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七)生产性补贴、临时性生活补助、捐助资金、慰问金;(八)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办法》规定了家庭收入的调查方法:(一)申报法;(二)入户调查法;(三)走访法;(四)信函求证法;(五)比较法。
《办法》还就各类收入的核算、申报、受理,“民主评困”,“三榜公示”,“动态管理”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