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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贵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8-4-23 9:32:26 查阅:  双击滚动查看    关闭窗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也可以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还可以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4月22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为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

  《试行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将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也可以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还可以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试行办法》要求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行署)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情况,以户为单位,近期在人均建筑面积8至12平方米范围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今后可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

  同时,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将由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公布执行。此外,廉租住房租金和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机构制定,适时调整并公布执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使用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有条件的地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廉租房建设用地将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需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其中,新建廉租房建筑面积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作为配套政策,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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