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2月12日,中国公路项目信息网等媒体发布了一则招标公告,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委托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为江西昌泰高速公路等单位购买铣刨机、多功能装载挖掘机、双钢轮压路机、摊铺机、沥青路面修补设备若干。其中沥青路面修补设备、洒布车等多种设备在“技术规格”一栏中居然明确要求是“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图为招标文书中的“技术规格”条款(2006年12月18日摄)。 新华社记者张敏摄
据人民网报道:江苏一些部门在中央空调的政府采购中歧视民族品牌,在公开招标通告中提出:空调主机必须为进口品牌,产品为进口或合资产品;设备要求“国际品牌合资或进口产品”;品牌要求“中外合资及以上”。
类似的事情屡有耳闻。前段时间,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其技术规格规定为“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项目公开招标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时规定,螺杆式冷水机组和空调离心泵的整机须为“欧美日原装进口”……
如此购物的品牌取向,倘是私人消费者也就罢了,但是,政府部门对国产品牌也另眼相看,一味求洋,那就值得一议。
先看法律。《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3种情况可以例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知道上述被媒体曝光的政府采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几种例外情形。
政府采购,花的是国家财政的钱,钱该怎么花,就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贻笑大方事小,更有违法之嫌。
再说责任。眼下,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企业固然是自主创新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恐怕不仅仅是提出一些激动人心的口号、计划,更重要的是见诸行动。在政府采购中支持国产品牌,多买国货,本身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