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行业在线讯:
贵州省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举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舒葳纫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9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参与起草了新的《条例》。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舒葳韧介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成为全国较早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12年之后修改既将实施的新《条 例》,是依据当前社会新的情况推出的。《条例》具有全国性的消费争论背景特征,又有结合贵州地方实际的一系列创新突破。

贵州省消协秘书长李良寿向记者介绍情况
舒葳韧说:“经济生活发生新的变化以后,消费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法规出现了新困境,过去的条例出现了新困惑,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对旧条例根据当前消费领域的现状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现在社会上争论较多的开瓶费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贵州将率先对“开瓶费”等九种不合理收费情形说“不”的消息,在贵州餐饮、娱乐行业震动不小。贵阳市的一家娱乐城总经理韩静认为,现在不准设最低消费,客人可以自带酒水,经营者用什么来经营并产生利润?是个生死问题。转换利润产生的方式可能是房费这块,但是,房费过高,有没有客源?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