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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入世”后的商标保护对策 |
来源: 中国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05-12-17 查阅: 双击滚动查看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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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件影响很大的事情,它既给我们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来看,“入世”意味着我国要全面履行《 TRIPS协议》,这将促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将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和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及时修订《商标法》
商标保护的基本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入世”使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是,应修订现行《商标法》。众所周知,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1983年开始实施。1993年曾作过一次小修改。17年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与17年前相比,今天的国际国内形势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商标法》已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应予修改。
从国际方面来看,我国自1985年起相继加入了《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书》及《尼斯协定》四个国际条约,并已在《TRIPS协议》和《商标法条约》上签字。这些条约对成员国提出了各种具体要求,对于这些要求,尽管我们已经通过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制定部门规章等形式使之得到了部分满足,但毕竟没有在现行《商标法》中得到应有的、全面的反映。
《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中个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官方标志、展览会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也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和重要性。《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其商标领土延伸注册制度为商标的国际保护提供了一条既经济又便捷的有效途径。《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加强服务商标的保护,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对地理标志、尤其是葡萄酒及白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商标法条约》则致力于简化商标注册程序,其关于“一标多类”、“权利分割”和续展不审查等制度,既方便了申请人,也大大提高了商标确权机关的工作效率。所有这些原则和制度在《商标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而且更是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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