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适用最高法院新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
来源: 中国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05-12-16 查阅: 双击滚动查看 关闭窗口
|
|
|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的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是对商标的一次全面性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着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司法解释稿。经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人民法院、律师和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的意见,经多次修改终于在2002的9月提出了送审稿。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了该送审稿,10月16日《若干解释》公布并实行。这样,涉及商标法实施和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就有了三个主要的司法解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时,在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同时,也要适用这3个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