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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局出台具体措施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国有企业改制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7-3-30 9:27:03 查阅:  双击滚动查看    关闭窗口
  贵州省工商局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精神,出台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具体的48条措施,从市场准入、政策扶持、注册登记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着手,积极努力为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营造良好环境。与2005年省工商局主动制发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相比,该《意见》呈现出以下几个闪光点:放宽了个体私营企业名称限制,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允许各类所有制的企业名称冠“贵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冠以“贵州”行政区划的,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分公司企业名称,由分公司所在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对已达到或者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亦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积极鼓励、支持返乡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其登记条件尚不具备但能在一年内能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到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即允许试营业,在三个月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费用;三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参加市场经营,服务新农村建设,对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农民免收注册登记费,月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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