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零供交易行为 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我省将施行《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零售商的促销行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保障零售商、供应商和消费者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秩序,8月20日,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贵州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个实施细则将于今年9月25日起正式施行。
细则一:规范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贵州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店堂内等显著位置就向消费者明示促销规则的具体内容,使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享有知情权。有关促销活动的户内户外广告及媒体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全场促销活动中,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零售商应当在促销广告中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凡标示的价格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不能宣称市场最低价。
零售商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向消费者做出任意解释。对于促销规则中的限制性条款,经营者应提前以明确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晓;未经事先明示的,经营者不得任意作出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解释。
为了防止零售商利用虚构原价打折、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该细则对零售商开展打折让利、购物返券、降价销售、价外馈赠、有奖销售等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购物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物行为结束后,应明示有效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天,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至少不少于两个小时,限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向消费者明示;零售商开展限期促销活动,应当将限期商品的具体数量、分布区域向消费者明示同时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换,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或设置障碍增加退换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