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经济资讯 | 贵州经济 | 行业协会 | 品牌建设 | 企业频道 | 企业助手 | 政策法规 | 品牌网博会 | 人才服务
我要搜索: 
    
首页>政策法规>经济法规>法规汇编>正文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 贵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7-3-1 9:47:45 查阅:  双击滚动查看    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突出,在水资源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氵蒙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的;

  (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

  下列取水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取水的;

  (二)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

  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取水许可。

  第八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相关链接
  图片新闻
经济要闻
·中国矿业权数量通过整合将减少20%以上
·2020年中国煤制油产业规模将达5000万吨
·一季度中国经济延续高增长势头 存在问题
·循环经济释放巨大能量
·焦化行业生产加速集中
·70城市3月新房价格涨6%
·全国矿产资源评价工作显示 我国铁矿总体
·房价调而不降发改委发出警告 或引新轮调
·煤炭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启动,技术待突破
·统计显示国际尿素价扬导致出口激增
专题专栏
·2007年中国经济发展“三字诀”:稳、
·中国工经联高级副会长纪明波同志到贵
·在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建议、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2号
·贵州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胜利闭幕
·贵州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
贵州特产
黄盛记-风味牛干巴 去皮上色的状元箫
天然扁竹龙凤箫 本色龙雕花瓶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 电子邮件

Copyright©2006-2008 gfie.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济联合会
技术支持/维护:贵州工经联信息化推进委员会
E-mail:gfie.org@163.com tel:86-0851-6818950
黔ICP备05001458号